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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质量目标
1、环境空气质量。乡镇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保持在国家二级标准以内。
2、饮用水环境质量。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3、地表水环境质量。辖区内河流、水库水质根据功能区划要求达到相应控制标准,出境断面、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不低于地表水水质Ⅲ类标准。
4、声环境质量。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dB(A),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5、林业生态保护。切实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严防林业灾害事故发生。
(二)污染减排目标
严格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明确减排项目,落实减排基础工作,通过项目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完成当年下达的减排任务。
(三)环境管理目标
1、严格环境管理。严禁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当年新、扩、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率达100%,当年竣工投产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率达100%;水保方案审批率达90%,水保治理项目完成计划的90%以上。
2、严格环境综合整治。按要求完成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任务,完成县政府确定的当年综合整治任务和上级部署的专项任务。
3、严格环保执法。强化环保督查,全面清理境内企业,巩固环境污染整治成果,杜绝环保非法企业,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四)城乡环保基础建设目标
1、加强环保基础基层工作。各乡镇要完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
2、加强农村环保工作。各乡镇特别是建制镇应率先因地制宜开展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并新建设一个以上市级生态示范村;各乡镇政府要明确一个分管领导和一名干部抓环保工作。
3、加强环境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标准化目标要求,各乡镇政府当年用于环保能力建设资金在3万元以上。
二、奖惩办法
1、本责任书的考核实行期中检查,期末总评。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2、全面完成环境目标任务的乡镇按考核综合评分排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获奖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3、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取消当年环保工作评先评优资格;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4、本责任书的具体考核细则由县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