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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三包卫生责任书(30篇)

门前三包卫生责任书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区临街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以下称责任人)都要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的界定:责任人门口向两侧延伸至相临责任人区域连接处;门前从墙根至便道与自行车道结合部路牙砖所包括的整个区域。

第四条“门前三包”内容:

1、包卫生。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做到“八无”:即无瓜果皮核、无纸屑塑膜、无痰迹、无烟蒂、无污水淤泥、无尘土沙石、无粪便、无积存垃圾。

2.包秩序。负责责任区的公共秩序.做到“五无”:即无乱停乱放、无乱堆物品、无乱设摊点、无店外售货、无私搭乱建。

3、包绿化。负责责任区绿地的整洁。制止攀折花木、破坏绿地等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门前三包”由廊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安次区环境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采取环卫部门有偿管理与责任人自行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城区6米(含6米)以上主要干道两侧“门前三包”由市环卫部门负责管理;6米以下次干道两侧的“门前三包”由安次区环卫部门负责。责任人应与环卫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委托环卫部门管理的,应按规定交纳有偿服务费。

第七条实行“门前三包”管理监督员制度。管理员应配证上岗,恪尽职守,确保责任地段三包责任的落实。

第八条“门前三包”制度的落实,由市环卫部门和安次区环卫部门检查监督,并组织考核评比工作。

第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实行委托管理的,其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按1元收取。

第十条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申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对拒签“门前三包”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作出暂停营业处理。

第十二条对“门前三包”责任不落实者,环卫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对阻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围攻、殴打管理人员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2019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