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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防火责任书(7篇)

消防安全防火责任书篇6

为落实房屋租赁双方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承租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租赁房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件”的原则,租赁房屋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第一条:乙方为承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自觉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增强防范意识,重视防火、防盗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乙方中途更换责任人,需另行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乙方更换责任人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重新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由前任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甲方有权对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

第四条: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在进出口以及非租用空间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乱搭乱建,不得危及房屋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五条:乙方入住人员不得存放、携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械等物品。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收缴并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乙方不得让未成年人在出租房屋单独居住,不得留宿其他人员在出租房过夜。

第七条:乙方对出租房的取暖、用电等安全负全部责任。要注意取暖、做饭燃煤安全,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要注意用电安全,严防触电和各类电器火灾。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生活电炉;人员离开出租房屋时要关闭电器电源,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开关;发现供电系统过热、有异味、冒烟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甲方。

第八条:乙方应做到文明、礼貌,不在出租房屋大声喧哗、打闹,与其他住户发生纠纷应及时妥善处理或报告甲方协助处理。

第九条:乙方应加强防盗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如发生治安案件,乙方应保护好现场,通知甲方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房屋现状。确实需要改变的,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并接受甲方的消防检查,杜绝火灾等隐患发生。

第十一条:因乙方未全面履行治安消防责任(包括过失、故意等)所引发的火灾及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担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对甲方的经营及名誉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支付相当于房租价格一倍以内的违约金,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甲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责任书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第十五条: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次续签:

经双方协商,本责任书有效期顺延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次续签:

经双方协商,本责任书有效期顺延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