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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略合作意向书(30篇)

关于战略合作意向书篇8

甲 方:

乙 方:

协议签署地:

甲方,法定地址位于阜阳市号;乙方,法定地址位于安徽省交汇处;双方现经友好磋商,就市辖区内预制装配式建筑工业化项目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战略合作协议(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一、合作宗旨

为进一步推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宗旨,就市辖区内的预制装配式建筑工业化项目开展合作,为推动当地建筑产业化、现代化发展贡献力量。

二、合作模式

1、甲方作为乙方在市辖区内的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就相应的预制装配式建筑工业化项目开展合作,双方同意并授权彼此在项目宣传及执行过程中合法列明或对外公布双方系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双方拟合作投资4.056亿元,在区投建年产40万m3PC预制构件智能生产线项目,共同打造乃至皖北地区建筑工业化部品生产基地。甲方提供土地、厂房、成品堆场、人力资源,乙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生产作业管理及品质保障检测服务,双方共同出资建设5条智能化PC预制构件生产线。项目分两期工程建设实施,其中一期工程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生产线、新农村绿色节能建筑生产线、商品房预制构件生产线各一条。二期工程根据一期运营情况及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启动。

3、如PC预制构件项目合作顺利,双方拟再投资5.25亿元,依托甲方母公司机械强大的装备制造能力,以及乙方品牌在PC构件领域强大市场影响力,联合沈阳等PC行业龙头科研单位,合作建设年

产100套PC预制构件智能生产线项目,用一流的国产装备占领国际国内市场。

4、甲乙双方在具体合作项目中的资产投入、资产估值、资源配置、持股比例、利润分配等事宜,在该项目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不受本协议约束。

5、涉及到双方的专利技术保护事项,双方须事先取得双方的书面授权许可。

6、双方所做一切宣传推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以及保障双方的正当权益。

三、本协议内容保密

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有合理必要,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或进行任何披露。

四、知识产权

双方确认一方并未因本协议从另一方获得该方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专业技术等)或针对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五、本协议的修改

对本协议进行修改,需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六、本协议的转让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

七、不承担间接损失

任何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间接或附带损失或损害、商誉的损失或者损害或者收入或利润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至下列日期终止(以最早者为准):

1、双方用项目合同或本协议标的事项的进一步的协议取代本协议;

2、任何一方无须提供任何理由,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签署120天后。

九、适用法律和仲裁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双方之间由于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在30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