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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全体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园内食品实行定点采购、统一配送,现与食品供应商就食品安全签定安全责任状。
1、由幼儿园负责人统一把关,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把食品卫生安全关,严把食品的采购关,积极防控食物中毒工作。
2、供应商须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书,同时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不得出售“三无”、过期变质或已开封食品。
3、肉类供应商每日向幼儿园送的动物类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须向采购员提供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4、供应商应保证所配送的肉类食品无病菌、无病毒,并系当天所宰杀的生鲜肉品。
5、供应商必须按幼儿园的要求按时、按量、按质配送食品。若不遵守协议,造成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的,经调查系此类食品所致,由其负完全责任。
此责任状一式二份,从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8月31日止。
中心小学幼儿园、食品供应商各执一份。
中心小学幼儿园(盖章): 内类食品供应商(签章):
校(园)长(签章): 采购员(签章):
20__年 9月1 日 20__年 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