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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书(16篇)

死亡证明书篇10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xx〕57号)文件要求,卫生计生部门有责任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家属申报出具《死亡证》时,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既往病史记录、居委会死亡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公安司法机关等证明),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出具《死亡证》。原则上,申报开具《死亡证》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计生部门有权力不开具。但由于各种原因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家属又确实需要《死亡证》办理相关事宜,本着“立足于民、服务人心”的职责,我单位给予开具《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用于申报人办理相关事宜使用,对此,特别说明如下:

一、由于无任何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判断被申报人是否死亡,我单位仅依据申报人叙述填写相关信息,如日后出现任何司法纠纷,均由申报人自行承担,与我单位无关。

二、由于无任何就医资料,我单位仅依据申报人叙述的死亡原因填写《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死亡原因部分无任何医学就诊信息支持,如日后出现任何司法纠纷,均由申报人自行承担,与我单位无关。

三、由于在家或其他场所死亡,无任何就医资料,家属又没有报警,无法明确判断是意外死亡还是因病死亡,死亡原因部分无任何明确信息支持,仅为申报人叙述内容,如日后出现任何司法纠纷,均由申报人自行承担,与我单位无关。

以上申明,申报人已明确阅读,对本申明全部内容无异议。特此说明!

  被申报人姓名:

  申报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