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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指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实性。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收集并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自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代理人提供证据并证实自己的控诉主张或辩护理由的活动都属于证明范畴。民事诉讼中,证明是指当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他人的主张以及法院运用证据确认争议事实所进行的活动。历史上不同诉讼制度对证明有不同的要求。中国现行诉讼法规定,证明的一般要求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西方国家的证据理论把证明分为狭义证明和释明两种。狭义证明要求法官对待证事实得强固之心证(信其确实如此者),即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释明只要求法官形成薄弱的心证,即发生低度的确信(信其大概如此者)即可。前者适用于实体法事实,后者适用于程序法事实以及诉讼行为要件是否存在的事实。也有的学者把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两种。严格证明是指必须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合法调查的证据进行证明,一般适用于实体法事实;自由证明指不以具有法定证据能力或者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为必要的证明,多适用于程序法事实。刑罚权的有无和范围大小的事实必须采严格证明,量刑参考的“情状”和程序法事实可以采自由证明。
证明释义:
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真实性;
指证明书、证明信;
证明身份或权力的文件;
逻辑学:所有的证明都是以矛盾律的有效性为前提;
真与可证是两个概念。可证的一定是真的,但真的不一定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