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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医师开具病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医师签名盖章。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病情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病情证明。跨专业、跨科开具的病情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四、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我院诊断证明书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五、病假证明中建议休息时间应严格掌握,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不超过四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病情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交给患者的第二联须
加盖“医疗专用章”方有效。
七、病情证明书和“医疗专用章”由“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各病区和门诊各诊区根据需要至“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病情证明书并将使用完的存根及时上交。“一站式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医疗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服务中心应做好病情证明书领用、加盖“医疗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八、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二〇一*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医务部、门诊部
二〇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