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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扬信推荐(24篇)

表扬信推荐篇5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刘申委托,代理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法官刘本远同志承办该案的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特此提出表扬。

20_年8月17日,66岁的土城乡农民刘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胫骨、腓骨骨折,手术及医疗费用高达12万余元。由于肇事方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刘申及其家人也无力支付相关费用,医院多次下达催款通知书,并停止用药。据医生介绍,如果不能及时恢复用药,刘申可能面临截肢的危险。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多次与肇事方、医院、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无奈提前启动诉讼程序,垫付诉讼费向贵院起诉。贵院复州城法庭受理该案,刘本远法官承办。经过慎重考虑,刘志永律师代理刘申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10万元,以解决刘申的燃眉之急。

刘本远法官接到申请后,及时和律师取得联系,了解刘申的伤情和救治的情况。并两次乘坐公交车从复州城赶到刘申救治的大连市某医院,向刘申本人及刘申的主治医师做详细调查。20_年10月19日,贵院下达了(20_)辽0281民初5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支付刘申10万元。刘本远法官再次坐公共汽车赶到保险公司,亲自送达了裁定书。现在,先予执行的款项已经到位,刘申即时结清了拖欠的医疗费,恢复了正常治疗,并已经办理出院手续。

刘本远法官作为贵院基层法庭的一名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生命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不推诿,不刁难,积极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对刘本远法官深表敬意,并通过贵院,向刘本远法官提出表扬。

此致

敬礼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刘志永律师

20_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