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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营山县人民法院邹院长:
被害人管玉琼(已死亡)的亲属委托律师对邹云枫酒后驾车致管玉琼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请贵院领导考虑以下方面:
一、被告人邹云枫于20____年2月9日(春节前3天)属酒后驾驶摩托车,该犯无驾驶证、该车未经年审,也未投保,同时又搭乘两人的明显超载行为,故造成撞死管玉琼及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二、邹云枫明知酒后不能驾车,无驾驶证不能驾车,又是在市民活动密集的县城内,故意实施危险方法驾车撞人致死和致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请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刑罚。
三、根据最高法院对醉酒驾车案件的裁判标准,请贵院考虑对被告人邹云枫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科罪并在十年以上量刑。故不适用一般交通肇事罪科罪量刑。
四、被告邹云枫对被害人一方并不积极赔偿。被害人之亲属均在外地工作,本以为春节前回营山与亲人欢度春节,偏遇邹云枫的危险方法造成亲属的死亡,由此致全家人悲痛万分。而邹云枫除仅给付少量的抢救费、安置费之外,后经多次协商拒不赔偿,以此证明无悔改表现,故无轻判的条件。
以上意见当否,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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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