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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分局车辆管理,认真落实车辆管理“安全第一、节能降耗、高效运转”的工作原则,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机关车辆安全行驶,保障机关公务用车、执法用车安全、及时、规范,分局与车辆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如下:
1、车辆的日常管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每辆车落实一名管理责任人,在局办统一安排下,主动负责该车辆的出车、收车、保管、保养。
2、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分局领导安排及工作需要,实行派车单派车。
3、机关车辆由分局指定的驾驶员驾驶,未明确指定驾驶分局车辆的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分局车辆。
4、车辆管理责任人每天负责将责任车辆停放在分局指定的停车地点,如未按要求停放车辆而导致车辆丢失或损坏,由车辆管理责任人照价赔偿。
5、车辆管理责任人要细心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正常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局办报告,以便及时保养维修。
6、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格和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和过度劳累时不准驾驶车辆。
7、车辆管理责任人每月可以报销 元出车、收车往返费用,驾驶人员在一年内未发生车辆丢失及任何交通事故,奖励 元。如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及分局车辆管理制度,按分局车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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