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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品质量责任书(5篇)

有关产品质量责任书篇3

为切实监管好酒类流通市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用酒品安全,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规定,甲方(酒类办)、乙方(辖区各酒类批发户)双方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乙方必须完善进货手续。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正当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经销商处进货。

二、乙方必须完善进销台帐的建立及登记。每次购进的酒品种类、数量、价格必须如实登记。对应台帐实际流水,每月25日前将进、销货台账报甲方。

三、乙方增加代理酒类品种,必须向甲方提交《准入酒品申报》,同时附带向供货商索取相应的手续,进货商提供的各项手续(复印件),酒类商品经营者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存查。

四、乙方在酒品经营活动中,应根据消费者需要向消费者出具售货发票,并对销售酒品进行日常清理,将清理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五、乙方经营的酒类商品必须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酒类商品,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将售出的不合格酒类商品召回一并交甲方处理。

六、乙方经营的酒类商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乙方不得销售以下酒类商品:

(一)没有酒类商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酒类商品;

(二)没有中文标明的酒类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酒类商品;

(三)没有酒类商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酒类商品;

(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酒类商品;

(五)过期、失效、变质酒类商品;

(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商品;

(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酒类商品;

(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酒类商品;

八、乙方在进购酒类商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酒类商品,一经发现,不得投放市场销售,应自觉退市。

九、乙方不得进销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酒类商品,凡擅自进销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酒类商品退市制度。如在进购酒类商品中因疏忽购进不合格酒类商品,由乙方自行退市。乙方隐匿不报,被甲方发现,甲方将责令乙方强制退市并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乙方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和变相买卖《酒类随附单》,如有发现由甲方取消其使用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二、乙方不建立进、销台账,不执行自查、退市、召回制度的,甲方有权进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乙方不认真按本责任书履行义务,因销售不合格酒类商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长期有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