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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管理,督促随车照管人员履行好职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国家《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和县教育局要求,特制定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
1.随车照管人员每天校车早晚出发前10分钟务必准时到达中心校,不得擅自迟到、早退。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3.发现驾驶员饮酒、超速、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4.督促校车司机不到停车站点禁止私自停车,不得允许其他人搭乘校车,如有此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随车照管人员不得与校车司机在校车燃油上做手脚,如发现此现象,每次罚款200元。
6.学生上车时,发现有缺席学生,应立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掌握学生缺席的原因,回校后立即向校车负责人汇报。
7.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对号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8.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9.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10.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11.随车照管人员有病或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与校车负责人请假,以便校车负责人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人员安排。
12.随车照管人员每天送完学生后,必须跟随校车回到中心校,方可下班,不得中途离开,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3.随车照管人员车上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上岗。
14.及时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和校车随车人员各执一份。
学校(盖章): 校长(签字):
随车照管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