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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校长、园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定以下责任书:
一、校车车辆要求。
学校自备或租用校车都称为校车,校车应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法定检验合格,确保其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租用车辆时必须与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安全责任书;严禁购买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作为校车;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
二、校车驾驶人要求。
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身体心理健康、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学校要与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接送安全责任书;严禁聘用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
三、校车随车护送人员要求。
学校要聘用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或兼职教师作为每趟接送幼儿的护送随车人员。随车护送人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责任心强、思想政治觉悟高、身体心理健康,且应掌握相关的交通安全常识、应急救护常识;随车护送人员要配合、监督驾驶员按预定路线图接送、遵守交通规则,按时完成接送工作,做好行车中的儿童安全管理,以及家长之间的交接工作;随车护送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预定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向相关人员及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并做好幼儿园安全转移救护工作。
四、加强园内校车管理,确保学生接送安全。
法人代表作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校车管理职责。
①要详细掌握学校接送幼儿的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
②要对接送学生的所有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员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
③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用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接送学生;
④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随车护送人管理台账,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尊章守则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做好做细各种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幼儿园校车的日常使用管理;
⑤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随时保证其安全技术性能处于完好状态,学校要确保校车每次运载幼儿时不出现超载、超速或其他交通违章行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⑥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有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教育厅制定的统一标识。
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在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对因管理松懈,责任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药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责任书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
七、责任书的要求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如有更换的,接任者继续履行。
单位:中心学校单位:
责任人签名:责任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