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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_装饰城的经营管理秩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治安、防火”等措施的落实,认真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治安、施工保全、消防)责任承诺书。施工方须遵照执行。
第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施工单位须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对施工现场的秩序、安全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漏洞,须及时整改及通报。
第三条 施工单位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施工安全教育及消防教育。在安排施工的同时进行安全工作的交底,并落实防范。
第四条 施工单位须对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器具,且需按要求定期检查及更换。
第五条施工现场不得乱堆乱放及侵占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范围内放置相应的消防器具,教育作业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灭火措施及报警意识。有火花、明火施工时须用阻燃材料做好隔离措施,同时,须指定防火监护人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对监护人员须签发安全交底书。须交由具备相应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应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自任意拉线接电,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临时用电线路下方以及左右30公分处不得堆放任何易燃物品和装饰材料;如需动用电焊、氧焊、切割等产生火花及大功率的机器时,须先报商场管理部批准且落实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装修现场严禁贮存油漆、汽油、香蕉水等易燃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第八条对施工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等污染环境的事项有必要的防范及控制措施。对产生的建渣、垃圾须及时清理(不得过夜),施工完毕后须对施工产生的建渣、垃圾清运干净。
第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不得擅自挪用灭火器具或消防备用水源。
第十条 施工单位需夜间加班作业的,须提前向商场管理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场实施。
第十一条施工方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发包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赌博、偷盗材料和施工工具设备等,不得打架斗殴和聚众闹事,严禁流氓活动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损坏非己物品时,须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火灾等事故事件,概由施工方负责并承担一切损失。
施工单位承诺(签署、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