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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文明的倡议书(30篇)

停车文明的倡议书篇14

广大市民朋友们:

文明交通是展示城市文明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文明交通不仅体现在安全、畅通的通行秩序,更体现在规范、文明的停车秩序。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有效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XX交警将从细微处着手,在规范停车上下功夫,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全覆盖、无盲区整治。为更好地展示XX人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整体形象,特向广大市民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路外规范停车。机动车停车时要规范停放在机动车停车泊位或指定的停车场停车泊位;非机动车要规范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停车时不要占用人行道、盲道、绿地,不堵占消防通道。

二、路内规范停车。在道路上停车时,要按行车方向顺向停放在道路两侧的停车泊位内,无停车泊位的不得停车;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停车。

三、按照标志、标线停车。车辆要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停放,停车泊位内划有指示标线的,要按标线指示的方向停放;在没有标线指示时,在靠近道路停车时,车头要朝向道路方向;在停车泊位停车时,车辆不得超出泊位线停放,不得同时占用两个及多个停车泊位。

四、不影响交通停车。需临时停车上下客时,应选择不影响交通的停车点,靠道路右侧顺向停车,上下乘客后快速驶离,做到快上快下,并注意他人的安全。不得在交叉路口、消防通道、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临时停车。

五、不占用公共停车位。沿街面门店商铺(单位)要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不得私自用杂物占用公共停车位,要及时提醒劝导门前车辆规范有序停放到划定的停车泊位、停车场内。

一个市民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一个社区带动一座城市。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身边人,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围,把文明规范停车的良好行为习惯传播到城市的每一个角落。XX交警也将继续秉承“精致、精细、精准”的停车管理理念,认真倾听大家的意见与建议,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坚持宣传、管理、整治协同推进,全力改善城市停车秩序,净化道路通行环境,与大家一起,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解释:机动车在道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身右边缘距离道路边缘不超过零点五米,沿行驶方向停放的规定,机动车在临时停放时,不得逆向停放,即使是停放于停车位内,如逆向停放,仍属于违法停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