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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我单位承建的郑东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区地下道路工 程: 工程施工期间,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在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管理方面我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劳务人员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拖欠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承担因劳务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管理不善而造成一切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2、认真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第21条补充条款21.1条,并承诺发生一起(次)因劳务结算纠纷、拖欠劳务费用或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因与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其它纠纷引起而造成劳务公司(或劳务人员)堵门(包括政府行政事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公司本部、监理单位和工地现场),堵路、上访、投诉(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劳务监察、媒体等有损建设单位名誉的一切投诉行为)、拉条幅、媒体曝光、自残和威胁等给发包人(建设单位)不利影响和名誉损坏行为的,除合同21.1条执行外,并处罚金30万元/一起(次)。
3、严格执行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结算和支付,承诺在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到位时,首先付足结算的劳务费用,做到不欠账,不拖付,并督促和管理劳务费用支付到每个劳务人员手里,对出现的劳务合同、劳务结算、劳务公司与劳务人
员的各种纠纷和问题做到认真细致妥善的解决纠纷和问题,不发生一起(次)上述过激行为。
承包人:施工单位 (签章)
项目经理 签章
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