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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切实履行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和义务,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公众安全,保护环境卫生,保持施工现场整齐有序,做到文明施工。
(一)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监管人员,赋予监管权力,确保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实施有效管理。
(二)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经费的投入。安全文明生产设施、设备按标准设置,配套齐备,牢固可靠。
(三)强化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培训,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全员执证上岗。在日常监管和各级检查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汇检制度,发现隐患立即进行整改,不留死角。
(四)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否则,一律不投入使用。
(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各种材料分类存放、堆码整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处理,不从高处向下抛投建筑材料、施工用具及建筑垃圾。工地设保洁工或卫生值班人员,各工种完工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做到场内道路平整、通畅、不积水,泥浆、废水不外流,不尘土飞扬,不排泄有毒有害气体。
(六)保证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居环境良好,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原则上应明显分开或进行隔断。按规定设置食堂、饮水处、厕所、浴室并符合卫生要求。
(七)按规定设置现场标志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对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的,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八)重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九)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单位的督促检查;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