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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租的作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租住学校公租房作出如下承诺:
1、房屋仅限学校在职教师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不能给予亲戚朋友单独居住,违者按双倍租金收取,学校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2、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租房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3、不得转租、转借公租房,违者按双倍租金收取,学校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4、租房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学校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租房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学校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6、租赁期间,为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清洁卫生。
7、租赁期间,租房人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提前向学校申请终止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8、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时交纳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学校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9、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租房人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学校书面同意,投资由租房人 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学校有权要求租房人按原状恢复或向学校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以上九条本人自愿遵守。
租房人:
黄凤武 20____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