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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的承诺书(30篇)

有关安全的承诺书篇30

一、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房产;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领取征收安置补偿金;

三、未处在征收安置过渡期间;

四、未享受廉租房或公租房;

五、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未租住公房;

七、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八、未持有自行修建、能满足居住需要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无证房屋;(如果有自建无证房屋的,承诺内容为:持有自行修建、能满足居住需要的无证房屋套,面积为平方米,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九、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接受以骗租行为给予的惩处,公租房承诺书,承诺书《公租房承诺书》。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共同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承诺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