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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住宿安全保证书(5篇)

校外住宿安全保证书篇4

原国家教委在《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院已明确规定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外住宿。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在宿舍外住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自愿签订《安全保证书》,保证如下:

一、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二、不在学生宿舍住宿期间,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由本人自负,与学院无关。

三、不在学生宿舍住宿期间,因私拉电线,自行使用炉具,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本人负全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若遇政府决策、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本人一定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愿意负担因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经批准不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必须定期向所在系学工办汇报个人情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生家长应随时了解学生在外住宿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如住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一周内通知所在系学工办。

保证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