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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在:
一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虽已颁布并生效,但实际监管执法工作所需的配套法规、规章还没有出台,造成有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存有空白而无法处罚。而现行的法规也不够完善,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处罚力度总体上比较轻,经营者违法成本低,致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一而再地制假售假。
二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存在着漏洞。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固定的操作程序,有的操作程序不适应当前监管现状,让监管者“无所适从”。另外应多个部门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多龙治水”模式造成监管责任难以落实,这种执法主体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