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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性别 ,身份证号_______ ,系我单位聘用职工,该同志与我单位协商一致,已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89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