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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经在一家4s店担任会计工作,虽然时间短但是还是觉得有一些东西值得总结的。该4s店经营某品牌汽车,业务主要有两项:一是该品牌汽车的整车销售;二是提供售后维修和服务业务。由于本人在该店主要是核算售后服务这一部分业务,仅就在工作遇到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
该公司售后服务业务包括汽车零配件的销售、维修费用等,由于是一般纳税人所以执行17%增值税率,一般备件的利润率保持在20%左右,备件采购从该品牌汽车的生产厂家处采购,支付17%的进项税额。为了能够减少增值税税额,该公司计划把售后服务业务分离出去,办理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执照,按照6%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纳税,但是本人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原因如下:
假设单以备件销售业务为例,本月采购备件1,000件,每件10元,共计10,000元。本月同时销售备件1,000件,每件保持利润率为20%,即售价为12元/件,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通过银行存款结算,现在分别计算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本月所需要支付的增值税额以及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下
购买时,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0-17%=1,700元
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销售时,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2-17%=2,040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本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40-1,700=34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
购买时支付价款=1,000-10-(1+17%)=11,700元
单价产品成本=11,700/1,000=11.7元/件
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销售时,销售收入=数量-单价=1,000-12=12,000元
应交增值税额=销售收入-售价-6%=1,000-12-6%=720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2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
贷:库存商品 11,700
本月应交纳增值税额为720元
第三,应交增值税额比较
差额比较=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720-340=380元
比例比较=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720/340=2.12
通过以上比较,该4s店将售后服务部门建立小规模纳税人单独核算,在增值税交纳上并不具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