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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活动的个人总结(8篇)

辩论赛活动的个人总结篇5

我们学校的英语艺术节已经举办了五届,每一届都有亮点,而这一届的亮点就是我们的英语辩论赛。一开始马主任有这个大胆设想的时候,大家的热情并不高,都觉得这件事有难度。我们觉得即使是用中文组织一场辩论赛都很难,更何况是用英文呢?但是马主任给了我们很大的鼓舞,让我们相信学生,更要相信自己。于是我们抱着非常忐忑的心情开始了这项具有挑战性又有意义的活动。

从选题开始,大家就开始了激烈的讨论,题目的设置不能太难但又要有思维含量。经过反复的争论我们确定了符合学生实际又有讨论意义的话题,如:网络对孩子们的成长是否有利?学生未来的求学趋势是在国内更普遍还是去国外更普遍?等等。选题确定以后,各班老师就开始和孩子们一起为选题搜集资料,在班内进行小规模的辩论赛。为了不影响正常上课,活动都是在课活时间进行。学生放学以后,老师们还要在办公室内继续看材料,查单词,整理、修改学生使用的材料,汇报讨论各班的进展情况。谈论到自己班学生的优秀表现时,大家都又自豪又兴奋,渐渐地越来越有信心做好这件事。万事具备,只欠主持人。这对老师来说又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老师们都或谦虚或没自信地不愿意接受这个任务。马主任说那就选个年轻人历练历练。于是就选了办公室年纪最小的我。起初接到任务的我既害怕又激动。害怕是因为对自己的口语没有自信,激动是因为觉得这实在是锻炼自己的一次好机会。并且和孩子们在一起感受他们的青春飞扬让我对这次活动又充满了憧憬。于是我就接受了这项任务。可是我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啊,一切都得从头开始学起。于是我开始看视频,学习模仿作为一名主持人的仪表仪态。辩论赛马上就要进行了,语言是关键啊!如何使用地道的英语主持这场比赛,如何组织宣布比赛流程,如何衔接各个环节的比赛,如何现场和选手们互动,如何处理比赛过程当中的突发事件,这都需要我翻阅大量的有关英语辩论赛的书籍,找到跟我们选题相关的内容,认真学习,记忆,思考。

最终我们的比赛成功举行。回看自己的视频,还是有些许的遗憾,比如如果自己有足够的自信能完全脱稿就更好了!和学生的互动再多一些就更好了!时间卡得再准确一些就更好了!经历这次的活动真是觉得身为老师,真的很想把自己变成一个超人!也许这是一个梦想,或者说是一种幻想,但是相信在我们的不断努力不断学习不断创新下,我们一定会让自己的教学乃至人生越来越丰富!

辩论赛活动的个人总结篇6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

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反方作最后的陈词。刚才,双方辩友都围绕各自的主题展开了精彩激烈的辩论,但是在正方辩友的辩论中我方有两点感受:

1、正方观点过于理想主义。正方辩友列举了一系列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未及时施行救助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现状,没有考虑基层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强行救助所带来的后果和风险。

2、错误地理解了我方本意。我们双方的辩题中都有实行救助四个字,所不同的是实行救助的定语“应强行”和“不应强行”,正方错误地将我方不应强行施以救助的概念偷换成了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不施以救助,由于概念性的错误,使得对方的辩论显得南辕北辙。

反观我方,观念已经极为清楚,即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应该施以救助,但不能强行施以救助。这不是否认人性的关怀,而是立足于现实的考虑。在这一点上,我方已经在法律层面和实际层面都占有了先机。

在此我想简要总结一下我方观点:

一、强行救助缺乏法律依据。孙志刚事件发生以后,2019年,国务院推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彻底废除了原来的强制救助收容遣送回原籍的救助制度,开始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救助制度,这是一个中国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重大历史进步。试想,如果再确定一个强制救助的制度,谁能知道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每一次强制是否都真的是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已经成年的孙志刚尚且死于强制救助的制度,谁能保证未成年的孙志刚能在强制救助中能幸免于难?我方认为强制性救助制度是非常可怕的制度设计。

二、强行救助缺乏财力支撑。众所周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救助是需要强大的财力保障的,无论是解决这些孩子的衣、食、住、行,还是管理、教育、医疗、遣送都需要钱,而现在基层政府的财力状况我们乡镇长班的学员最清楚,就是一个入不敷出的吃饭财政,乡镇政府仅用21%的财力却供养了占71%的财政供养人口,即使自愿的救助都显得力不从心,更不敢奢谈强行施以救助。虽然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但总得先有玫瑰呀。

三、强行救助放大了政府的责任风险。追述过往,政府曾经做过很多强行的事情,比如强行结扎,强行人流,强行拆迁等等,为此政府付出过惨重的代价,其中包括金钱和威信,如果对流浪儿童再强行救助,流浪儿童的监护责任也就自然地转移到了政府身上,如果在监护期间再出现一个未成年的孙志刚事件,试问现在政府还有多少金钱和威信可以随意挥霍?中国人口多,发展的积怨大,任何一起未成年的孙志刚事件都完全有可能酿成类似于“瓮安事件”的群体性事件!

四、强行救助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强行是强制的同义词,我认为所有的强制都应该是针对一种非法行为,比如控制流浪儿童的犯罪团伙,那才是我们的强制对象。强制必然带来一些必要的手段,这种手段可能会给孩子还来一种身心的伤害,这种伤害是隐形的,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往往是我们难以估计的。采取强制的办法,也许从我们的眼睛里消失一个流浪儿童,但是他可能从内心滋生一种对社会的仇恨,这种强行救助比不救助更可怕。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在自愿的前提下应该施以救助,但不能强行施以救助。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