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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县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农药经销点、蔬菜生产基地、蔬菜销售基地、主体为主,重点抓好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监督范围覆盖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单位)、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集贸市场等生产流通环节,监督产品为蔬菜、瓜果、食用菌、等初级农产品。
第四条强化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做好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协调牵头单位,负责编制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方案,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监督抽检,组织开展本县内农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量化考核、达标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按照相关标准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
经管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工作,督促其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
“三品”认证机构认真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按照相关标准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农技、植保、环保、土肥、种子、植检、食用菌、蔬菜、等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参与各类农产品基地,大力推广病虫害物理、生物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渔)药及生物农药等农业新技术。
第七条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执法检查,实施农药市场准入备案制度,严把农药市场准入关。积极开展农药、肥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严厉打击制售
假劣农资及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
第八条 农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质量监测
第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例行抽检和专项抽检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农业部门农业质量检测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农业质量检测机构要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第十二条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测结果发现问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责成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被检出禁限用农药、非法添加剂等违禁化学品的,由相关单位做出处理。
第四章信息通报及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通报制度。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及专项检测结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报
请分管领导审批后,以《农产品质量安全通报》的形式上报委领导、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蔬菜等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及专项检测结果未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和发布。
第十五条建立农产品生产及流通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等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基地(企业、市场)规模、主要品种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