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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派出所的见习过程中,见到他们对大多数的案件采取调解的方法,极少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解决。因而我对调解与裁判解决间的区别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调解不以强制的第三人介入为手段,而裁决则必须由特定的司法人员作出。调解不会单独参照法律,而是综合使用各种手段,大道人情化的说服,尽力让双方兴平气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仅是达到兴平气和的妥协的途径之一,不以最终产生正式结果为目的。
裁决则以法律作为基础性的手段,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人情道德除非有法律的认可否则今是一个参考,切裁决的过程必须有一个正式的结果。这些东西是课堂上难以习得的。有些民警对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和是否允许配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对于管辖问题,有的民警说,因两口子打架而扰民,这没有产生治安问题,究竟是否可以报警让民警去管;晚上有的孩子下学了。不敢走夜路回家,是否民警也要管。对于管辖范围来说,这是“度”的问题,必须合理平衡警察管理职责的“度”,在服务群众和合理职责间科学划分。对于是否允许配枪的问题,我感觉这是一个利弊衡量的问题。必须要从我们国家的综合国情和目前的警察体制上寻找突破口,辨明其中的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