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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大火将哈佛大学图书珍藏馆烧毁,一名学生将自己违规带出珍藏馆的典籍交还给校长,而校长收到这唯一存世的书,感谢了这名学生后将其开除。这看似不近人情的处理方式,实则是合情且合理的。
规则是最基础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线。
也许有人会说: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为什么不从轻处理这名学生呢?诚然,该学生偶然保留了珍贵的书籍,可以说为学校做出了贡献。但是,如果仅因他违规带出的书具有特殊价值,便忽视规则,予以特权,不免草率而不公。或许他在“是否交还书籍”这一心理斗争过程中,表现出了坦诚负责的一面。但事件的主体是他将书籍带出了珍藏馆——有了“违规带书”这一行为,才有后续发展。他违规在先,悔过在后,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他的“违规”是绝无争议的,而使他对此行为负相应的责任,也是无关道德倾向的独立判断。遵守了规则,方可谈道德。
“悬镜而知平,设规而知圆。”高尚的道德需要高度的自律,而这并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要想保持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形成规则主导的“他律”,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假设这位校长没有处罚学生,或许使诚实、知错就改的精神得到了认可,却在无形之中,对破坏校规实施了静默的放任自流。有第一例,便有第二例。这一次因为图书的珍贵与坦白的可贵,下一次就会有其他不按校规处理的理由——久而久之,“无罪”的准入线越来越低,规则便失去了约束力,其意义也不复存在。将学生开除出校或许使他正确的认识为他带来了更严重的后果,但处罚是应当的,逃避带来一时的免责才是于道德不容。只有在特例上也严格处理,才能巩固规则的普适性,减少日后绝对性的违规。如此看来,缺少了规则,如何体现道德呢?
在生活中,法律便是一种普遍的规则,难道我们并不把“守法”当作一种值得宣扬的美德吗?对于具有无穷欲望的人类来说,道德的确是伟大的进步——它抑制了我们心底盲目的利己主义,使我们更团结地迈进而不受过多干扰。但道德是太过宽泛的概念,只有通过规则将其具象化,才会成为大多数人认同的声音。当这两者相悖时,并不是因为产生了对立,而是我们在看待同一件事时,看到了其中的两面性,再用道德的基础与进阶分别评判。
“天下之事,不难于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既然确立了规则作为道德的底线,就应切实遵守,在必要的标准衡量过后,才由人性的光辉给予悲悯的温暖,共话道德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