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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明书(6篇)

离婚证明书篇6

一、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

兹证明 (男, 年 月 日出生)与 (女,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登记,于 年 月 日在 (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二、如何办理离婚公证

离婚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由于此类公证主要用于域外,当事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3、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4、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申请人适格的;

(2)申请公证事项属于公证范围;

(3)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4)申请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在申请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公证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申请办理离婚公证的目的;

(3)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是否真实、准确;

(4)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的关联性。

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出具离婚公证书。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理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