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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修订版《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书应当载明事项如下: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