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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证明(21篇)

场地使用证明篇19

兹有位于大沥镇(街道)振兴路68号,该建筑物为框架结构,共一层,建筑面积108平方米。其场地全部 108平方米(具体使用面积)归黄德胜(执照申请人)使用,用于开办康域米店。在经营过程中,本人不擅自改变该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性质,并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负责。

(本证明仅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申请人(指模):

日期:

村民小组意见: 村委会意见: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