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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搬离通知书(9篇)

限期拆除搬离通知书篇8

租人:马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

由于承租人马刚逾期缴纳位于合肥市宝业·东城广场三层商铺的各项租赁费。现出租人依据《宝业·东城时代广场伊滇缘云南小吃项目租赁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发出本通知书: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租赁合同关系即告解除。你马刚务必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标的内你自行添设的设施设备搬离,缴清占有期间的各项租赁费用并恢复原状,逾期则视为你放弃存放在租赁标的内物品,交由出租人处理,因处理物品及恢复原状费用由你承担。

出租人:

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