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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号: )
您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您具有下列第 项情形,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以上事宜完成后,于 年 月 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签 收 回 执
本人已收到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