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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硬化出口路面,并配备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泥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
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七、严格市政设施管理,禁止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禁止拆移、损坏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卡口、显示屏、交通护栏、防撞桶(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池等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禁止损坏、挖断城市供排水管网、城市燃气管网、城市照明亮化、通信管线及其设施的行为。对于公用市政设施破旧、损坏、废弃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或者修复。
八、严格执行规划法规,严禁乱搭乱建。县城区各单位、商铺、门店、住户、施工企业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乱搭亭、篷,不得乱建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市政设施,不得非法占道施工作业或擅自开挖和破坏城市管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市政设施。
九、本次城市综合环境整治为时两个月,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至2014年5月24日结束,在综合整治期间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的,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