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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管理,做到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实际情况,近日县卫生局制定了《天台县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了:分配原则,分配范围,经费分配使用,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等五方面内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用于从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各项保障经费(“四险一金”等)、管理经费和事业发展基金。按“化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原则,对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天台县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分配的范围为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是参加农村公共卫生的管理人员、责任医生和从事疾病预防、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的预防保健医生。卫生分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在聘用为责任医生后,可以得到责任医生的待遇。《办法》规定:分配给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农村公共卫生经费总数的10%为事业发展基金,用于设备购置等;其它分别作为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经费、管理经费、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以及管理人员的劳务支出、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四险一金”等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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