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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的指导意见》(组厅字〔20xx〕6号)文件精神,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将我院分类定级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回避问题,不降低标准;坚持简便易行,合理确定工作步骤、程序和要求,便于操作。
二、评价标准与等次划分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分类定级参考标准》里的“党组织带头人、工作思路、工作制度、活动阵地、保障机制、工作业绩、群众评价”七项分类定级指标。以百分制评分的方式进行,分别赋予七项指标分值,总分为100分,划分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好”;80-89分为“较好”;60-79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
三、方法步骤
采取各基层党支部自评、上级党组织评价、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类定级。
具体步骤如下:
1、各基层党支部自评。由各基层党支部对照评价标准逐项自查,进行自我评价。
2、党员群众测评。由上级党组织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党员群众进行满意度测评,参加测评的对象范围、人数根据基层党组织的类别和支部实际灵活确定。
3、上级党组织评定。由上级党组织专门组织人员对照评价标准对所属党支部进行评价。
4、核准定级。上级党组织对各基层党支部的自我评、上级评、群众评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评价标准分别给予“好” “较、好” “一般”“较差”四个等级的划分。其中群众满意率低于90%的,不能定为“好”与“较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