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报告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30篇)

企业自查报告篇26

外汇局局:

根据你局现场核查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性质、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

2.核查时间段内的主营业务量和盈利情况;

3.主要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主要结算方式(货到付款、90天信用证、托收等)、收付汇期限(30天、90天等)及特点。

二、现场核查业务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现场核查涉及业务的完成情况。(某笔业务或多笔业务、单个合同项下、多个合同项下、某时间区间内)。

1.货物流的已发生、未发生情况,资金流的已发生未发生情况。

2.涉及已向外汇局报告的各类报告的情况。

3.涉及银行贸易融资情况。

4.涉及已经外汇局等管理部门批件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相关情况说明中,应尽可能列明相应的金额、时间、具体的报关或收付单证号码、对应的会计分录。具体的核查准备格式参见附表,各分局可结合本地区特点自行补充完善。

第二,企业对外汇局现场核查列明问题的解释情况。可能包括的方面有:

1.业务(合同)执行中遇到的导致合同执行变化、停滞或终止的商业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行政管理因素等;

2.企业报告时遇到的操作因素,如货物流、资金流电子数据到达企业时间对完成报告的影响,具体员工执行报告时的主客观影响或误操作因素;

3.政策理解方面的情况;

4.其他需要解释的因素。

第三,企业对外汇局现场核查问题的自查结论。 第四,企业自查涉及有关文件资料作为附件。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