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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身原因
这一点虽然是官方说法,只要你不是被动离职,都可以理解为个人原因离职。别忘了,当你说个人原因离职后,面试官肯定会追问,到底是哪些原因导致你离职的。这个时候,只要你根据实际情况来说,就可以。
2、家庭原因
工作和家庭两个都不能缺少,总要为了其中一方而放弃另一方。所以就简单了,我们的回答可以是“我爱人在这附近上班,为了她近点,所以我想到贵公司”“之前的公司离家太远了,每天上下班都要两三个小时,既浪费了时间,又照顾不到家人”。
3、发展原因
发展分为两种:企业发展、个人发展。这两个要结合在一起说最合适。比如“一直就关注了贵公司,贵公司的企业平台和发展空间很大,加上我在上家公司的发展到了瓶颈,想来到贵公司这个平台,施展拳脚”。
离职涉及到的法律知识
1、自请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此,我们建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在这里,应特别注意的上述案例所提及的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类似的还有严重违纪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二)交接手续:离职申请经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后,离职员工应填写《离职交接清单》,按交接清单的内容办妥交接手续,交由人事部门核定后出具《离职证明书》。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管理资料、业务资料及其单据等书面及电子文档等)、原领的工卡、工衣、原领的工具、物料、文具、员工手册等,都属于应交接内容,由员工移交公司指定的接替员工或有关部门签收。如发现物品有所损毁或遗失的,应折价赔偿。
(三)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及退宿事宜: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填发《离职证明书》送交财务部门据以结算工资。其中,《离职证明书》应交由离职员工本人签收。离职员工在用人单位宿舍住宿的,同时办理退宿手续,在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及结清工资后当日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