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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便民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畅通便民服务工作信息渠道,认真履行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职能,促进我县便民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服务,现依据市行政机关设立办事大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行政机关办事大厅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报告主体
各乡镇、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服务中心)为有关事项的报告主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为有关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报告内容
(一)便民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
(二)便民服务中心的办公地址迁移;
(三)便民服务中心的办公室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更换等;
(四)县各乡镇、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情况季度报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
(五)便民服务中心内部在管理、服务方面的创新举措;
(六)便民服务中心获得的乡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及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
(七)便民服务中心被各级新闻媒体报道情况;
(八)其他认为应该报告的事项。
三、报告时间、形式及要求
(一)报告事项有相关要求的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二)报告事项未有相关要求的应在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报告。
(三)便民服务中心要明确责任,逐级落实,严格执行本报告制度。若发现不报、瞒报、谎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科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给予答复、上报、协调或转办等,认真解决报告反映的问题,并做好报告材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五)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