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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按行业分组的需求人数
注:“农、林、牧、渔业”数等于表2“第一产业”数。
“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合计受数等于表2中“第二产业”数。
其他各栏除“其他行业”外合计等于表2中“第三产业”数。
为保持表2和表3间数据平衡,“其他行业”如出现数据,各按照表中各栏(除其他行业外)的实际需求人数所占权数分配到各栏,按上述对等原则再汇总计算产业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