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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组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技术处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7、测量组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质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