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实用范文分享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绘图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劳动记录,私自修改图纸的;
二)对图纸内容出现错误,图例不正确且熟视无睹,不修改的;
三)不及时更新图纸。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绘图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提供图纸的;
二)伪造、故意修改图纸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图纸的。
3、对图纸的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
4、对绘制过程中发现图纸资料失误或有疑问,造成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5、对图纸的丢失、未经允许而外借和报送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地测防治水工作,杜绝分管范围内事故的发生。
3、认真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矿井地质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治水工作进展情况。
4、确保分管范围内人力、财力满足地质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5、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地质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1、协助矿地测副总工程师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
2、直接负责对地测科全体人员的组织和领导,积极做好各项地测工作,抓好业务保安。
3、经常深入井下,及时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相关技术难题,满足矿井正常生产的需要。
4、负责组织实施地测质量标准化工作。
5、学习《矿山资源法》,落实矿井储量管理制度,抓好矿井储量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召开本科人员的学习例会,总结经验教训,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素质。
7、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研讨会、论证会、学习交流会等,积极推广新技术和经验。
8、及时组织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质量标准化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对本队地质防治水基础知识、地质防治水各项技术措施、突水预兆、突水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3、对采煤工作面地质防治水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4、负责采煤工作面地质防治水综合措施的现场落实。对因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隐患、事故负直接责任。
5、对本队承担的地质防治水工程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检查采掘工程质量的同时,负责检查矿井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并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考核。
3、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具备完善的矿井防治水安全措施及水害避灾路线及地质情况;负责落实矿井防治水工程中的井巷工程;负责组织审查探、疏放水设计。
4、采掘工程设计时,从开拓布局、采区巷道布置上要有利于矿井防治水管理,尽量避免大量积水的产生,并确保排泄水系统安全、合理、可靠。
5、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明确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及排水路线。
6、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与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协助通风副矿长做好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杜绝分管范围内水害事故、地质灾害的发生。
3、安排落实分管范围内矿井地质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对地质防治水相关措施、方案中涉及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设备、内容进行审核。
4、确保分管范围内人力、财力满足地质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5、协调解决地质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地质防治水工作的正常开展。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地测防治水工作。
2、在水害防治中心领导小组、技术矿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
3、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地测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设备、设施等,参加业务内工程检查验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处理业务内存在的各类隐患,为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5、按时组织科室人员编写地质“三书”和防治水专项设计、措施等,并按时进行会审、报批、贯彻学习。
6、按时审阅业务范围内各类记录和报表,及时报送防治水领导小组和总工程师审签。
7、加强科室内部日常管理,按时组织科室人员参加公司各项活动;积极引导科室人员运用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等,不断提高地测防治水人员业务水平;定期召开科室内部业务工作例会和安全工作例会,严防“三违”人员和人身事故。
8、积极接受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积极组织业务相关单位整改。
9、按时向防治水领导小组和总工程师汇报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0、协助领导编制矿井大型测量工程计划书,并负有主要责任。
11、对产量进尺报表及交换图填绘工作负责。
12、对测量成果,测量资料的准确性负有主要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在安全矿长领导下,对本矿井的地质、防治水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负责。
3、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思想。
4、组织并参加地质防治水安全检查、各种地质防治水安全活动、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建设检查验收,督促检查各科队防治水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防治水安全隐患按“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对上级检查出的隐患要组织有关科室和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和其它安全会,对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并向安全矿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地测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探放水作业以及防治水安全宣传、防治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执行情况。
7、掌握地测防治水安全工作动态,总结地测防治水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探索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办法,提高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水平。
8、对不履行地测防治水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9、参加地测防治水安全事故抢救指挥,防止灾情扩大。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防治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组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技术处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7、测量组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质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机电范围内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3、负责督察机电科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督促机电科对排水设备、探放水设备(钻、物探设备)的购置工作,定期组织人员对探放水等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积极组织分管范围内,水灾的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分管范围内资金、设备、人力的到位。
5、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地测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对本队地质防治水基础知识、地质防治水各项技术措施、突水预兆、突水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3、对采煤工作面地质防治水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4、负责采煤工作面地质防治水综合措施的现场落实。对因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隐患、事故负直接责任。
5、对本队承担的地质防治水工程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安排部署机电范围内的地质防治水工作。
3、落实执行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及对排水设备、探放水设备(钻、物探设备)的购置工作,定期带领机电科人员对探放水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参与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分管范围内资金、设备、人力的到位。
5、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地质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地质防治水工作的正常开展。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对本队防治水基础知识、防治水技术措施、突水预兆、突水应急预案的培训、考核、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3、对掘进工作面地质防治水措施纳入正常生产工序负直接责任。
4、负责掘进工作面地质防治水综合措施的现场落实。对因地质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隐患、事故负直接责任。
5、对本队承担的地质防治水工程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1、在水害防治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学习党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2、负责全矿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的安全工作,合理安排探水队员的探放水作业程序,及时快速保质保量完成钻探及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对探放水设备及配套的排水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具体负责井下各巷道超前探放水钻孔施工的安全工作,是探放水队第一安全责任者。
3、应做到熟悉现场,认真组织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制止违章作业,杜绝违章指挥。
4、负责探水工、钻机司机等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抓好职工的班前学习和安全教育。
5、负责落实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负责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执行。
6、负责设备的检查、检修、保养的现场管理工作,保持探放水设备正常运行的良好状态。
7、负责组织对探放水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8、负责与其他部门联系、沟通,预防探放水事故发生。
9、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矿长为水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水害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协调生产与防治水工作的具体实施。
4、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等所需物资、资金的审批。
5、及时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规章制度。
6、负责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7、承压开采专项技术措施和防突水措施的审批。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监督落实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的落实。
3、按上级规定认真组织好地质灾害及防治水的排查,有权检查各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水工作落实情况。
4、督促地质防治水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情况,发现资金、设备、人力不到位有权提出,直至问题解决。
5、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地质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地质防治水工作的正常开展。
6、监督落实探放水现场工作,参与验收探放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