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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设立,总股本为人民币2亿 元。其中,甲方拥有该公司标的公司的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现甲方愿意将其拥有标的公司的 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标的股份。现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转让的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
1.1、股份转让数量。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合法拥有的标的公司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及与之相应的股东权益依法转让给乙方。
1.2、股份转让价格。
经甲乙双方均同意并确认,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1 元/股,合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万 元。
1.3、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前款规定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甲方保证标的股份为其合法取得的股份,并对其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未设定质押,未被冻结,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股份的过户及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3.1、甲乙双方应在本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办理股份过户的要求提交过户申请材料,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保证各自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2、甲乙双方对标的公司的盈亏及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为界限。在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标的公司相应的盈亏及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在股份过户完成后,标的公司相应的盈亏及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四、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4.1、各方保证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均已经过合法授权。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公司法及标的公司的章程规定。
4.2、各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署前,各方均已经具备为履行本协议书承诺事项所必须各项约定或法律条件。
4.3、各方保证依法全面履行本协议书要求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4.4、各方保证签署本协议均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与要求。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应另行予以补偿。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按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六、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并提请联交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过户费由双方按联交所过户收费标准缴纳,其它有关费用(如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
八、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方签字或盖章(公司)即成立并生效。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到联交所办理股份过户的变更登记手续。
十、附则。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乙方、联交所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