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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地方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当事人:__×,女,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地方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
上列当事人经自由恋爱结婚,于__年__月__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儿子(女儿),取名__×。 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感情受到伤害,现双方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办理协议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1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事项如下:
一、__×与__×自愿离婚,今后各自婚姻互不干涉。
二、儿子(女儿)__×抚养权归__×,抚养费由__×承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__×随时可以探望孩子。
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有财产的话具体列明),亦无共同债务清偿,今后若发现债权、债务,各自经手或立据的债权由各自受益,各自经手或立据的债务由各自清偿,双方互不干涉。以上事项内容系双方自愿达成,属真实意思表示,理应信守履行各无反悔。今后任何一方不得以该婚姻纠纷为借口,节外生枝,若有意借故寻衅滋事和无理纠缠,造成后果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待双方签字并领取离婚证后本协议书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当事人: 当事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