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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房产抵押合同(19篇)

民间房产抵押合同篇16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归还房屋贷款,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出借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三条 甲方以位于 镇 路 号楼一、二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办理完手续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四条 本约办妥手续后,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证均由乙方收执。

第五条 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执行。

第六条 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第七条 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第八条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甲方届满不清偿,乙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违约责任

第九条签订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第十条 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二条 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