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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书(6篇)

林地承包合同书篇6

山权所有者: 乡 村(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荒山造林者: (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林业生产需要,乙方向甲方承包荒山用于造林,经双方协商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由双方协商另定,但不能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

一、承包荒山造林地名: 四抵界线:东抵 、 西至 、南抵 、北达 ,总面积 亩。

二、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养殖、经济林开发等。

三、承包年限: 年起到 年止,共计 年为承包期,合同期满后,山权由甲方收回使用。乙方若要继续使用,须另行签订合同。

四、根据“森林法”规定,乙方所造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乙方,并有继承、转让,砍伐和销售权。

五、林木收益分成:林木成林后,按活立木蓄积 分成,即甲方 成,乙方成。林木进行主伐时一次结清。造林、育林和护林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概不负责。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由乙方实施,属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归乙方。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各全部负责。

以上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造林公司、区林业站、乡政府、鉴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