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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有二处山林,座落在黄沙累村三组。(小地名枫木山、过水冲水沟上)。经甲乙双方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共同协商,自愿买卖二处山林,为保证买卖后乙方、土地权属方的管理、处置、收益等权利事宜,防止日后发生争执,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买卖山林四界权属份额。第一处山林。小地名:枫木山。山界为:东至岚江河,南至岌下河,西至金字顶,北至岌下河(蒋汉阳屋南边岌)。此山面积为三十一亩。甲方土地权占十五点五亩,权属内所有杉松全部卖给乙方;尚仁里乡卿家巷村五组所占十五点五亩,被甲方租赁所造林杉林权属为二八分成,甲方所占八成全部卖给乙方(有造林分成合同,林权证复印附后为证)。第二处山林。小地名:过水冲水沟上(邓家屋后右边进家冲)。山界为:东至大岌龙玉青山,南至岌邓姓门口村公青山,西至邓姓家挑水吃水沟,北至漕卢宗豆山,此山面积为四十一亩,土地权属为尚仁里村八组。甲方占八成全部卖给乙方(有造林分成合同,林权证复印件附后为证)。
二、 买卖管理年限。上述二处山林的权属、管理、采伐期限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_年底终止,为期拾陆年。买卖期内四至界限内所有杉松均归乙方所有,采伐时乙方如有越界采伐现象和合同期内山林所发生的天灾人祸,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 采伐时分成约定。按甲方与土地权属方的造林分成合同规定分成。本合同期内有关采伐修山抚育、间伐所需要的费用乙方必须与土地权方协商按分成比例分担,甲方不负任何经费。
四、 土地、分成纠纷责任。若甲方租凭土地造林时,与山林权属方没有搞清楚的事情,在乙方管理、采伐、出售时,土地权属方提出与本合同这外的其它要求(如土地权属另有其人)等,买卖期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与土地权属方负全部责任,乙方不负但任何责任。
五、 上述二处山林买卖价值。(甲方:刘吉生所占土地权属山林、租凭土地造林所占份额)总价值壹拾陆万贰千圆整(1620_.00元)人民币卖给乙方。不含土地权属方所占的山林分成份额。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卿家巷村五组代表、尚仁里村八组代表各执一份,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合同要求金额一付清给甲。
甲 方 代 表签章:
乙 方 代 表签章:
在 场 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