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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灯光设备租赁合同(12篇)

的灯光设备租赁合同篇8

甲方:

乙方:北京蓝色圣火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在活动中提供现场摄影摄像服务,现就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时间:20_年 月 日

2、地点:北京

一、服务内容:提供现场灯光音响及现场服务

具体内容祥见附件(一)

优惠后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元.)

(甲方如临时增加设备,乙方按增加设备量另行收费。)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合同签订时甲方应付乙方30%定金

活动结束后,乙方提供发票,甲方即支付剩余全部合同款。

三. 双方责任:

1)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设备在使用期间正常流畅使用,提供甲方所需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及在整个活动中的拍摄录像活动。

2、 全力配合甲方在现场的工作,遇到故障及时排除解决。

2) 甲方责任:

1、配合乙方人员在现场的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

2、甲方如对以上项目进行调整修改,需提前通知乙方,如乙方相关物品已制作完成,

应尽力协助甲方的工作进行相关调整,但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反各自承担的责任视为违约。

2)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合同中所列各项服务构成违约,乙方需支付合同金额的50%给甲方作为赔偿。

3)甲方签定合同后未经乙方同意擅自终止合同构成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给乙方作为赔偿。

五 不可抗拒因素: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如遇到战争、地震、洪水、火灾、强风等不可抗立之因素,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以附件的形式进行补充,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如在活动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而引起的争议交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决。

协商解决的方案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因条件所限,可以以传真形式签署,传真件有效。

六 备注:

甲方: 乙方:北京蓝色圣火广告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_年 月 日 20_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