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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厂房租赁合同(30篇)

小型厂房租赁合同篇23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就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出租厂房:

1、甲方将座落在 所有厂房厂地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租期:

1、厂房租赁期限自 止,租赁期为 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如乙方需继续租赁或合同延续,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合同。

3、因乙方在经营中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金额为每年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整,租赁金额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付清后本合同方可生效。

2、乙方每年都应在1月1日当天付清当年的租金。最多可延长10天。如不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对乙方不予补偿。

四、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如乙方人为损坏应给予修理赔偿。

2、乙方自建厂房自行维修管理。

3、乙方在租赁期间,甲方的厂内财物代为保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租赁结束后,清理完自建的建筑物,恢复原貌。

5、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属乙方投资的厂房、机械及其它附属设施属乙方所有。如不租所有财产应清除出厂,否则甲方有权处理。

6、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附属设施非乙方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甲方承担。

五、厂房的出租及归还:

1、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进行非法经营,如发现,甲方收回厂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租赁期间厂房因政策动迁、修路及其它行为,赔偿款属甲方投资的厂房厂地属甲方所有。属乙方投资的厂房机械及生产损失由乙方所有。

3、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不能破坏原貌及主体结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给甲方留出 间房屋放置机械设备。

六、其它条款:

1、乙方在租赁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2、乙方在租赁期间,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以任何甲方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如贷款、税费等)。

4、乙方在租赁结束后,应将厂房完好无损无条件的交给甲方,不可抗力除外。

5、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进行转租,否则本合同中止,甲方予以收回。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7、乙方使用甲方的物品详见清单。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