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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面租赁简单合同(17篇)

铺面租赁简单合同篇10

出租方(甲方):陈真荣

承租方(乙方):重庆展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范围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8号1幢1单元21-3 。

2、出租房屋面积共 59.5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自 20_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_ 年 6 月 30 日止,租期为 36 月。

2、该租赁房屋用于 办公 。

第三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间,具体租金标准为:每月 3500 元(大写 叁仟伍佰元整 )。

2、租赁押金为 5000 元(大写 伍仟元整 ),押金在支付首次租金时一并支付。

2、租金按每 季度 支付,即乙方必须提前5天前付清下一个 季度 的租金。本合同生效后,在 20_ 年 6 月 30 日前,乙方交清第一个 季度的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房屋使用、装修和修缮

1、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租赁房屋的修缮由乙方负责。

3、房屋装修的规定:

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必须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不得改变或破坏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

4、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有噪声、有污染的物品,作好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综合治理、门前三包、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房屋的转租

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间,乙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租赁房屋;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3) 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在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乙方退租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5、租赁期满,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 房屋的收回及验收

1、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将房屋、附属设施交还甲方,并保证交还的房屋、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2、租赁期届满或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被解除的,依附于该租赁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拆除和损坏(设备、办公物资除外)。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抵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致使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抵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甲方 :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